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,或因顏色、尺寸、形狀等規格不符,品質有瑕疵,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,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,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。
該局進一步說明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,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,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取得憑證,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事實者 ,應予認定。未能取得有關憑證或證據者 ,銷貨退回不予認定。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,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。另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,營利事業之銷貨於次年度發生退回,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,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。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,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,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,以免申報錯誤遭剔除補稅。
https://0953878741.tw66.com.tw/web/News?postId=1351408男性按摩師:哲老師擁有 7年經驗,手法專業
男性按摩師:哲老師擁有 7年經驗,手法溫和專業,深受女性顧客喜愛。 男老師溫柔、親切服務:以細心、耐心著稱